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5-03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53号

  为全面提高我省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教师师资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的意见》、《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关于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教师师资培训。为加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照“方案明确、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为增强财政资金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序性,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教师队伍实际状况,制定实施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意见。
第四条 省教育厅严格按总体规划和意见要求,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分年度实施方案应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
第五条 承担教师培训项目的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总体规划、意见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培训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各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培训机构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调增或调减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
第八条 项目总体规划和意见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要做出详细说明,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纳入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和意见按年度下达。
第十条 省内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教师讲课酬金、交通及食宿费用;参加培训学员的资料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教室使用费;学员实验、实习费用。不得用于接待费;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务性支出;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购置等。省外及出国培训,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派出教师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学费。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为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省教育厅组织力量对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