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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5-03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6〕66号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学科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我省决定实施“高教强省”行动计划,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三重点”),使之成为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为加强和规范“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三重点”见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高校“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校内涵式发展,实现我省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强省的转变,“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以下简称“三重点”建设)。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省直属高等学校集中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对“十一五”期间进入“国家队”的高校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三重点”建设资金按照效益优先、突出重点、鼓励先进、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高校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申报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鲁教研字〔2006〕3号)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高教强省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要求,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确定省级财政集中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做出详细说明,报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高校“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年度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下方面:
1、条件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充实和改善支撑学科建设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软硬件条件,建立校内外科研创新与研发基地。
2、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批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3、学术建设。承担科研攻关课题,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的日常公用支出、人员支出、偿还贷款、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十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三重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年末结余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三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人制度,由项目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入规划以及年度实施方案实施,确保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高校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校内审机构每年都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高校“三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控。对资金管理规范、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加大支持力度,对通过重点建设达到国家级水平的学科和实验室给予奖励;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缓拨、核减甚至停拨项目资金。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高校“三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实验仪器设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使用省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努力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