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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4号》
 2013-09-0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督促预算单位合规、规范、有效使用财政性资金,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巩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依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并对发生的预警问题进行判断、反馈、调查、通报以及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支付信息监控事项。预算单位要按规定准确、完整录入每笔财政资金的支付信息,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资金用途、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结算方式、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

  预算单位使用限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补录收款人名称、账号和金额等支付信息。

  第五条对监控系统智能筛选或随机抽查发现预算单位录入支付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不准确的,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通过监控系统向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预算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解释说明;发现录入支付信息与实际支付信息不一致的,预算单位要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支付行为监控事项:

  (一)内部转款: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所属其他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二)现金提取:

  1、预算单位单日提取现金超过3万元;

  2、预算单位年度内累计提取现金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

  3、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用于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

  第七条对监控系统智能筛选发现的上述事项,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首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一般性问题将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情况;对可能存在违规的事项,将通过监控系统向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和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对存在明显异议的事项,省财政厅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按照制度规定纠正动态监控发现的违规或不规范事项,并将纠正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和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的,省财政厅将予以书面通报:

  (一)预算单位未及时处理动态监控反馈信息,并向省财政厅进行解释说明的;

  (二)预算单位未按规定纠正违规或不规范事项,并将纠正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的;

  (三)预算单位违规转款、违规提现及大额提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四)预算单位录入支付信息差错率较高的。

  第十条对于动态监控发现的违规事项且预算单位没有及时纠正的,省财政厅国库处将移交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纳入重点跟踪检查范围,并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动态监控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存在补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违规先清算后支付资金,或从零余额账户将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在本行开设的其它账户等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扣减代理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