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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7号
 2013-09-03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经费应急保障能力和经费保障水平,引导教育单位和基层财政部门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省财政设立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面向各类教育单位及承担教育任务的单位、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三条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因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急需安排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类支出、基层教育单位改善条件类支出等。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急需安排的项目,主要面向省级教育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类支出,面向承担教育任务的单位、社会组织;基层教育单位改善条件类支出,面向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教育单位。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主要指:
1、因政策调整增加的支出。如,政策性增资、收费取消后弥补经费缺口等。
2、因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如,学校遭受风雨灾害后恢复性建设、学校流行性疾病防控等。
3、因新增任务增加的支出。如,教育对口支援、承接上级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等。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急需安排的项目主要指:编制预算时,由于不具备立项条件等原因,未纳入预算编制或批复范围,年度中间已具备立项条件、急需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屋维修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办公设备购置、教学科研实验平台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开展等。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出,主要指:委托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等完成专项任务增加的支出。如,教育经费绩效评价、教育规划及项目评审、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等。
第八条 基层教育单位改善条件类支出,主要指: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反映的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给予奖补资金支持。主要包括房屋维修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学校体育场地建设等。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省级教育单位按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统一行文申报”的程序申请资金。单位需填写《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教育单位由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行文申报。文件内容需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用途、资金列支科目等。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以单位名义行文申报,并需填写《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急需安排的项目原则上每年统一申报一次,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资金申请。其他几类支出可根据紧急程度及时申报。
第四章 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及政府购买服务类支出,根据政策标准、受灾程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急需安排的项目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分配,发挥引导作用,促进教育单位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补助因素。主要包括单位性质、单位规模、支出性质、财务状况等因素。
2、奖励因素。主要包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水平、财政管理改革推进情况、基础工作质量等因素。
第十五条 基层教育单位改善条件类支出主要考虑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教育经费管理水平、工作创新情况、基础工作质量等因素分配,发挥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促进基层财政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对该项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使用该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该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1:附件:山东省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