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职教职员工:
根据我校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知要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请我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自行向我校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一、申报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申报表填写完毕后需签字并按手印,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我校主管税务机关。原山东财政学院职工交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原山东经济学院职工交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纳税服务中心,由税务人员统一录入申报系统。
三、申报表的填写
1、下载附件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计算表》(该表由公共管理学院李国锋教授设计)。
2、登陆学校官网-快速通道-原办公系统-输入工号、密码登陆-进入工资查询系统-查询2015年应交税金、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14年津贴补差、补差扣税(此数在2015年3月津贴中查询)的相关数据。
3、把查询的相关数据按提示输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计算表》即可实现相关申报数据的自动计算。
4、把计算结果逐项填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元以上)》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如还有其他所得项目请自行填写。
还有其他疑问的老师请咨询地税热线12366。
四、申报地点:
1、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89号省新华书店大厦三楼(银座奥特莱斯南200米),电话87949283。
2、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号,电话:81182168、81182187。
备注:“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其中可以不计入年所得的收入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 务 处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计算表.xls
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元以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