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流程如下:
一、综合科向税务局申请购置税务发票,由两校区核算科分别视使用情况登记领取。
二、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经费到账银行,选择到两校区核算科开具税务发票。项目负责人开具税务发票时,需以现金支付方式缴纳相应税票的应交增值税,由两校区核算科代收,开具“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在项目经费可使用后,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应交增值税可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三、科研经费已到账的,两校区核算科根据结算中心出具的收款通知单由专人负责开具税务发票,同时登记税票领用备查账。
四、科研经费未到账,科研经费需预开发票的,项目负责人需签订“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书”。由两校区核算科设置税票领用登记备查账进行登记后开具税务发票。
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两校区核算科根据结算中心出具的收款通知单及税务发票记账联登记入账,列“科研事业收入-其他科研事业收入(410209)”,项目号列“暂存经费-暂存科研费(7008001)”。同时核销其税票登记备查账。
六、科研处每月25日前根据“暂存经费-暂存科研费(7008001)”到账情况,通知项目负责人,下达科研经费项目分配表至计划科。计划科根据分配表设定科研项目号,提取项目管理费后,将分配表转核算二科入账。
七、核算二科根据项目分配表,做“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号调整账,同时将提取的科研管理费入账,借方列“科研事业支出”账户,贷方列“事业基金-项目管理费”账户。
八、由综合科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定期向税务局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