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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财务管理的通知 鲁财行〔2017〕 32 号
财务处 2017-05-12

省直各部门、单位:

 针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省直部门财务管理水 平,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省直部门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 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财务管理主体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是省 直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有利 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遏制财政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近年来,省直 部门不断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财务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从省委巡视组对 省直有关部门巡视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况看,仍有部分单位财务管理 不够规范,存在滥发津贴补贴、坐收坐支、违规收费、违规报销、违规出 借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格等问题,亟需进一 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 态化制度化,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对强化自身建设、推进反腐倡廉的重 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制度建设,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二)夯实财务管理责任。省直部门是其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明 确监管责任,建立完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 检查,督促下属单位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严格遵守财经法 规纪律,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各项收支合法合规。下属单位是本单 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要进一步增 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管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从严编制部门预算,规范预算收入管理  

(三)严格预算编制管理。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预算观念,深入 推进综合预算改革,严格预算源头管控,将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 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要严格按照业务开 展实际需要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定额标准,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 般性支出预算,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规范支出范围,细化功能和经济分 类科目,确保各项日常公用支出合理合规。在预算编制中,要将业务工作 与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紧密结合,准确把握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不得设置 与本部门法定职责无关的项目,真实反映部门工作经费需求。  

(四)严禁违规收费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 费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政 策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严禁向下 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违规收取杂志代印费、宣传费等费用。各主管部门要完 善举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典型案例坚决予以公开曝光, 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规范财务支出管理  

(五)严格预算执行管理。认真遵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经 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不断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 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强化 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预 算资金,严禁违规转款、超额提取现金,严禁不按预算规定用途挤占挪用 资金等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调查、通报和处理。加大结转资金统筹力 度,大力压减结转结余资金规模,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对财政结 余资金和连续结转 2 年以上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六)严禁违规出借公款。严格遵守财政资金和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 定,健全完善出借公款、公物管理规定,明确审批程序,严禁违反规定借 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禁止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 济担保。对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违规出借公款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七)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津贴补贴政策, 严格履行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 津贴补贴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一律不准自行提高 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以公款支付或垫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费、通讯费、取暖费等费用。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使用非津贴 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 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对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和责任人,按 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 和名义发放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奖励、补贴等。健全完善全过程专项资金监 督机制,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 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专项资金的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 严禁虚列支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全面规范“三公”支出。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有 关要求,将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单独列示。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要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十)严控公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针对公车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 题,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 规定,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 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严禁向企业、下属单 位摊派购车款项,严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公 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管理,严禁为公务用 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 费用,严禁公款报销私家车费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公车 运行成本。  

(十一)严控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不得突破接待 费预算规模。对确需安排用餐的,严格落实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严格控制 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陪餐人员,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公务招待费用,不得开支营业性娱乐、健身 场所活动支出。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 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 得在接待费中报销应由被接待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二)严控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审 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 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 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不 得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出国经费报销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 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 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十三)严禁违规转嫁费用。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支出管理有 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公务接待、出差、会议、培训、出国考察等公务活 动,严禁挪用其他资金及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属单 位及其他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转嫁接待、差旅、会议、培 训、出国(境)等费用。  

(十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发挥采购主体作用。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 尽采;严格遵守资产配置标准,杜绝超标采购、奢华采购;强化政府采购 需求管理,加大需求论证力度,提高采购的准确性和可行性,杜绝随意性 和倾向性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严 格按照法定要求规范组织;认真落实采购项目履约责任,根据采购文件、 采购合同等,按照采验分离要求,把好政府采购质量关。

 四、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出租收益管理 

(十五)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加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按照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规范办理验收、移交、 入库、核算等手续,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严格国有资产日常管 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账实相符。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将国有资产登记在个人名 下,严禁公款私存、私放,防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处置国有资产应按 规定报批,未经审批或者确认,不得擅自处置。(十六)严格房屋等出租管理。单位出租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 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不能因资产出租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发 展任务。出租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公开招标。行政单 位出租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收入作为事业收入,纳入 单位综合预算管理。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房屋等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 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健全内控机制,严格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七)完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要在认真梳理内部岗位职责、经济 事项、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深入查找单位支出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点, 制定风险防范、互相监督、职责明确的制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将制衡机制嵌入部门内部管理各环节,实现决 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完善细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具体规 定,明确公用经费的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全面审核各类财务单据,不合 规、超标准、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八)推进预决算公开。要按照中央和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总体 部署,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除涉密部门和信息外,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都要向社会公开,并细化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内 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支出均应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 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探索推行公示制,以适当方式公开单位国内公 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培 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等情况。 (十九)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保持制度执行问责高压态势。审计、财政部门要把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 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坚决 防止问题反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 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既问责事、又问责人,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遏制财务 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肃财经纪律、严守财经秩序的浓 厚氛围。 



山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