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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鲁财教〔2017〕 19 号
 2017-04-12

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 ),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自 2017 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 1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 15000 元,硕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保持不变。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并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要求,建立健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确保各项研究生奖助政策顺利有序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