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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省级预算项目绩效自评的通知
 2024-04-16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省级预算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财绩〔2024〕2 号)等要求,为做好我校本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内容和流程

1、评价范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绩〔2020〕4 号)有关规定,本次项目自评范围包括学校2023年省级预算涉及的省本级项目(分别通知各项目单位)。

2、评价流程。省本级项目自评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绩效管理”模块中,设置了绩效自评功能,可自动提取自评项目年初绩效目标、年初预算数、全年预算数、全年执行数、预算执行率等数据,由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整理完毕后发送给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写《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自评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审核。

3.指标设置和评分要求。项目自评要对照年初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采取百分制评分,各项目单位要确保自评评分有充分依据和材料支撑,对自评覆盖率和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价指标权重由项目单位自主设置:一般情况下,指标分值权重分别为预算执行率 10%(10分)、成本指标 10%(10分)、产出指标 40%(40分)、效益指标 30%(3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10%(10分)。特殊情况下,除“预算执行率”分值权重不得改变外,其他指标可根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适当调整,但分值加总后应等于 100 分。自评结果根据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自评分值虚高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当调减分值;预算执行率低于 60%,或者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自评结果不得为“优”。

二、评价结果应用

(一)各项目单位要对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及时反馈和整改。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末位淘汰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财绩〔2023〕5 号)要求,对自评结果排名靠后的项目实行末位淘汰或按一定比例压减预算,请各项目单位在自评工作总结中一定突出相关工作亮点,并对存在的问题明晰整改措施。

(二)总结形成评价报告。各项目单位评价工作完成后,由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将各项目材料录入一体化系统,并汇总编写2023 年度学校自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自评金额、个数、覆盖率和结果;单位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以及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

(三)评价信息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除涉密项目和内容外,我校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自评结果随2023 年度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对照绩效目标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工作。

三、按时报送评价结果

各项目单位应于 4 月 22日前向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报送签字盖章的纸质版(扫描版也可)及电子版,报送内容:附件1和附件2。

根据制度规定,自评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自评抽查复核,财政抽查复核结果将纳入2024年度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请各相关部门准备好相应的支撑材料以备查。

联系人:同玉洁,88525830,办公楼1楼111房间。

 

附件:1.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参考提纲)

 

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x 附件2:××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参考提纲).docx